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越艺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民终2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1民初1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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