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越艺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2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坤。 上诉人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1民初1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