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7418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