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3民初2128号
原告: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艺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少祖,公司员工。
被告: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清风路西段十字路口南侧唐人香颂工地。
法定代表人:赵勇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74元,减半收取15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保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