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艺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勇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以(2021)豫0883执保78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孟州市卓诚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红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