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3财保47号
申请人: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内许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勇刚,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孟州市家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河雍街道光华路006-8、006-9。
法定代表人:付伯禄,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东河雍大街009号唐人御园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付伯禄,经理。
申请人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孟州市家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孟州市××街××路××商品房××,分别是1号楼3套:1-1-302号、1-2-401号、1-2-602号;2号楼1套:2-1-502号;4号楼1套:4-2-301号。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孟州市××街××号××商品房××,分别是16号楼1单元1套:161131号;16号楼3单元1套:163133号;12号楼2单元2套:122131号、122132号;1号楼1单元1套:11032号;1号楼2单元1套:12031号;14号楼2单元1套:142131号。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孟州市××街××路××小区××商品房××,分别是1号楼1单元2套:11042号、11044号;2号楼1单元1套:21182号;2号楼2单元5套:22252号、22232号、22142号、22042号、22023号。申请人提供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孟州市家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孟州市××街××路××商品房××,分别是1号楼3套:1-1-302号、1-2-401号、1-2-602号;2号楼1套:2-1-502号;4号楼1套:4-2-301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孟州市××街××号××商品房××,分别是16号楼1单元1套:161131号;16号楼3单元1套:163133号;12号楼2单元2套:122131号、122132号;1号楼1单元1套:11032号;1号楼2单元1套:12031号;14号楼2单元1套:142131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孟州市××街××路××小区××商品房××,分别是1号楼1单元2套:11042号、11044号;2号楼1单元1套:21182号;2号楼2单元5套:22252号、22232号、22142号、22042号、22023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金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