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83执1643号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许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勇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城伯镇。
本院在执行孟州市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20)豫088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10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