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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长春市教育基建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718号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教育基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申1718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申1718号民事裁定书中,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更正为“审判员***”。 审 判 长 张咏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桐 书 记 员 陆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