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718号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教育基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申1718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申1718号民事裁定书中,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更正为“审判员***”。
审 判 长 张咏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桐
书 记 员 陆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