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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长春市教育基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77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长春市教育基建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教育基建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38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