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12执异6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大***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办事处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250047元的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法院作出(2018)辽0212执1256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342920010****1922账户内存款250047元,冻结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的款项系涉农专项资金,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冻结,法院的冻结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8)辽0212执1256号之一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辽02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一、异议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围挡施工费242000元;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6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099元,异议人负担4517元。判决生效后,异议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异议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异议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异议人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作出(2018)辽0212执1256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342920010****1922账户内存款25004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异议人以账户中的款项系涉农专项资金为由,对本院冻结该账户的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8)辽0212执1256号之一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异议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事实清楚,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冻结异议人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主张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系涉农专项资金,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办事处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孟 虎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