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心灵香草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7571号
原告: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七一路47号3栋负一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0590792002。
法定代表人:赵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兰,女,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260113,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男,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2104110214,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心灵香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蓬莱村蓬莱仙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983872024。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远成,男,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2404,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联系电话:177××××394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晶,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602414,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心灵香草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沙文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心灵香草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政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世朝
书 记 员 魏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