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种植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七一路47号3栋负一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0590792002。
法定代表人:赵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兰,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铭,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种植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蓬莱仙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47104132B。
法定代表人:鲍秋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种植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阳蓬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黔0113民初26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种植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租赁款278963.2及利息、律师费15000、案件受理费2692元。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费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2月22日、3月16日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2976.79元,按比例扣除50元作为执行费,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案款2926.79元,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前来本院领取案款,本院将2926.79元依法提存;经本院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调查被执行人及其他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贵州****种植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种植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实现的债权金额为293728.41元及利息。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结果、执行过程及拟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短信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飞
审判员 丁 亮
审判员 周灿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帆
书记员熊重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