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修武林场

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国有修武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21民初226号
原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24080R。
法定代表人:王爱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国有修武林场,住河南省修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821F490836M。
法定代表人:毛伟,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运,系河南省国有修武林场副场长。
原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国有修武林场(以下简称修武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千 磐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范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