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修武林场

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修武县林业局、河南省国有修武林场、河南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二初字第91号
原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焦作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委托代理人王金哲,男,1965年6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男,1971年2月6日出生。
被告修武县林业局,住所地:修武县新兴街345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雷。
委托代理人薛保生,男,1971年12月12日生。
被告河南省国有修武林场,住所地:修武县新兴街345号。
法定代表人毛伟。
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住所地:修武县新兴街345号。
法定代表人毛伟。
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修武县林业局、河南省国有修武林场、河南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修武县林业局、河南省国有修武林场、河南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修武县林业局、河南省国有修武林场、河南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修武县林业局、河南省国有修武林场、河南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康德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田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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