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11民初1786号
原告:王胜利,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吴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中,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源洁,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胜利与被告焦作市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家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由原告王胜利负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