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民终1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马奶湖草原部落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内蒙古鸿晖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内蒙古鸿晖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现住黑龙江省宾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马奶湖草原部落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否系追偿权纠纷,鄂尔多斯市马奶湖草原部落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向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追偿死亡赔偿金,本案与双方之间的借款、工程款以及鄂尔多斯市马奶湖草原部落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与**间的借款是否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一审法院未审查上述事实,导致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建华
审判员 王 玲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