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泽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04836T。
法定代表人:邓玉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晓、吕亚丽(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泽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1号黄河美邸小区L1号楼1单元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395583123G。
法定代表人:杨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泽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建华
审判员  王彦斌
审判员  左嘉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