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民初51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04836T。
法定代表人:邓玉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莹如,邢静亚(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L(1-20)。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总经理。
原告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豫0108民初5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406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豫0108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开封汴京路支行账户17×××75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账户99×××03-00156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