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阳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682民初3553号
原告:***,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孙一海,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旌旗西路***号。
负责人:王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雪武,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靖国,山东通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8日下午两点左右,我的广汽丰田轿车(鲁Y×××××)停在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黄河北路与韶山西路交汇处路边,被被告所有的水泥电线杆折断后砸坏。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23669.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本案事故是第三方车辆肇事后挂倒我方线杆造成,我方并非是本案的侵权人,在本案中任何过错,原告应向侵权人即肇事车辆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下午两点左右,原告将自己的有的车牌号为鲁Y×××××的广汽丰田轿车停在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黄河北路与韶山西路交汇处路边时,因路边被告所有的水泥电线杆折断,将原告车辆砸坏。庭审中,原告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鲁Y×××××号轿车车辆损失价值为19460元,鉴定费为2000元。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负担车损19460元,并负担鉴定费2000元、拆检费600元、原告车辆受损租车上班的费用1609.8元。被告则坚持答辩意见,认为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将车辆停放在路边,被被告公司所有的线杆砸到,致车辆受损。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损19460元,并负担鉴定费2000元、拆检费600元、原告车辆受损租车上班的费用1609.8元,合计23669.8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线杆系被第三方肇事车辆挂倒,但庭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没有过错,故被告的主张,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3669.8元。
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