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鑫发实业有限公司

(2021)湘1126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贵溪鑫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6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贵溪鑫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
法定代表人:江庆和,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石板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挺辉,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溪鑫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6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2021年7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依法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有关部门发出传统查询协查通知,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向本院反馈的信息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6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明辉
审 判 员  肖广文
审 判 员  朱革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玉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