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04民初680号
原告:贵溪鑫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
法定代表人:江庆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宁,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清水塘。
法定代表人:黄忠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溪鑫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溪鑫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贵溪鑫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欣欣
人民陪审员 米延波
人民陪审员 黄金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