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东方华智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91执24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智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益街38号3栋11层1103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教育局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14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北京东方华智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咨询费55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48326.19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院已就本案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高消费。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其相应的异议权利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异议、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民初14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建
审判员*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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