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教育局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05554。
法定代表人:张小林,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泸县玄滩老油房村二社。
负责人:彭华仁,系该社社长。
申请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川052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005112.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立即履行(2020)川052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对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财产进行传统,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银行、泸县玄滩镇政府财政所均无存款或其它款项,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的村民欠被执行人的房款存在争议,尚不能确定,不能按到期债权执行。故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彭华仁限制高消费。
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
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履行(2020)川052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泸县玄滩老油房村第二村民小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非
审 判 员 舒 婉
审 判 员 毛启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世兵
书 记 员 崔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