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

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1083执765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83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石燕桥镇大竹村。

经营者:陈伟。

委托代理人:付毅,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成渝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小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

申请执行人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028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其租金226099.66元及违约金22610元,以及由其垫付的诉讼费50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4185.49元进行了扣划(含执行费1800元),另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22385.49元。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毅,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富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耿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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