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

***、***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521执14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
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9年7月15日生,汉族,
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
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
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05212048605554,住所地泸县教育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泸劳人仲案〔2021〕108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7月2向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分别履行偿还四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040.07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21执14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非
审判员毛启君
审判员舒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温苗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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