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

**与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财保23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
被申请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市泸县教育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05554。
法定代表人:张小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1012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648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维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琴
书 记 员 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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