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2582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顺风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253330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濮阳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建新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84176535338。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濮阳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