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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2582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顺风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253330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濮阳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建新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84176535338。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濮阳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