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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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顺风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253330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上清寺路9号30楼C1#、C2#、C3#、D1#、D2#、D3#、E1#、E2#、E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4853699L。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强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