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顺风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253330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上清寺路9号30楼C1#、C2#、C3#、D1#、D2#、D3#、E1#、E2#、E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4853699L。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强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