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0850号
原告:遵义浩义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桂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PAAQ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顺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2533305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遵义浩义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遵义浩义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浩义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2.00元,由原告遵义浩义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