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735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902254W,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西大街北段751号。
负责人:***,系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遵义市交警支队城市五大队。
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25333058,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顺风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遵义市交警支队城市五大队、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