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春有与河南省苏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2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小字第178号
原告惠春有,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苏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地址焦作市南通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加明,经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春有诉被告河南省苏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春有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春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春有撤回对河南省苏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惠春有承担。
审判员 张党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