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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541号
原告: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三新大厦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338397780。
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玲玲,女,公司员工。
被告:临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钓鱼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702921021。
法定代表人:陈革,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6元,减半收取1813元,由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妃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蔡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