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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意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20117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水湘路341号金骏大厦1007室。

法定代表人:沈杰,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意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杭海路1528号4幢101室-5118。

法定代表人:孙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意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法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烁基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后意法公司提起反诉。本诉诉请:1.意法公司立即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2.意法公司支付监理费人民币20万元。反诉诉请:1.烁基公司立即返还监理费60万元;2.烁基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20万元;3.烁基公司立即赔偿损失4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0日,烁基公司(监理人)和意法公司(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余政储出[2015]21号地块。2.工程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国际商贸城4#地块。3.工程规模:地块内规划1-4号楼,总建筑面积约18.2万平方,地下室二层和地下一层,地上:1-3号楼F12/14层,4号楼F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五.签约酬金双方约定监理酬金总价包干即监理酬金总价计人民币200万元。六.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2015年12月20日始,至2016年1月31日止。2.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监理人服务期限自2017年2月5日始,至2019年8月4日止,计30个月整【注:监理人员进场时间以为委托人通知时间为准,超过该服务期限时间,委托人需要监理人继续延长服务,监理酬金按五万元/月计取】。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2019年8月4日始,至2021年8月3日止。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8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9年10月25日,烁基公司(甲方)和意法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返还甲方履约保证金20万元,支付监理费20万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二、乙方还有最后一笔合同上约定是竣工验收满两年后的10万元监理费,因协商一致,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三、如乙方未按上述第一项期限支付款项,则第二项中10万元监理费,甲方有权重新要求乙方支付。该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处加盖了烁基公司公章,乙方处未加盖意法公司公章。

签订协议后,意法公司未返还烁基公司上述履约保证金,亦未支付上述监理费,故烁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求。意法公司称,该协议书虽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但未加盖其公章,协议尚未生效,另以监理服务期限缩短、监理不力等为由提出抗辩,且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经协商,意法公司应返还烁基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支付监理费20万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意法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协议,故对烁基公司上述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监理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协议书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双方并未约定协议书加盖公章后生效,故对意法公司未盖公章不生效等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协商,双方已无其他纠纷,故对意法公司的反诉诉请,本院亦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意法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意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意法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意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意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反诉部分156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