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3民初9089号
原告: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水湘路**金骏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玮,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省人民医院。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v>
法定代表人:黄东胜。
原告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人民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原告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詹琳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朱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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