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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4民催24号
申请人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水湘路341号金骏大厦1007室。
法定代表人沈杰。
委托代理人楼玲玲,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杭州银行秋涛支行,申请人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票面金额2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7日,号码为0010004128796746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烁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法忠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黄 银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