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21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科洛镇石头沟村,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科洛镇石头沟村。
被执行人:***,男性,1958年2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本院在执行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树全
审判员 霍立臣
审判员 田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