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嫩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21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科洛镇石头沟村,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科洛镇石头沟村。

被执行人:***,男性,1958年2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本院在执行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树全

审判员  霍立臣

审判员  田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