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21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法定代理人:李宝颖,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执行人:李强,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121执100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