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李强、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嫩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21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法定代理人:李宝颖,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执行人:李强,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121执100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