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21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嫩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九三农垦。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九三农垦。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九三农垦。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九三农垦。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九三农垦。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九三农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121执34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树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冯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