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21民初732号
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嫩江室军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颖,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女,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嫩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管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