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嫩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1183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市军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科洛镇××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科洛镇××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科洛镇××村。 本院在执行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1183执7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