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嫩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1183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市军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科洛镇××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科洛镇××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科洛镇××村。
本院在执行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1183执7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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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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