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183民初3090号 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市军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刘某,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段某某,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孙某某,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马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孙某某、段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