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183民初2809号
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2311211317356721,住所地嫩江市军民路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职务: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被告:***,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被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0.00元,由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