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民抗102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县军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嫩江县。 一审被告:***,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 一审被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 一审被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 申诉人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及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1民终92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1]2300000005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