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巴中鸿腾建材有限公司、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8003号
原告:***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通佛公寓2-5号。
法定代表人:徐秀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草坝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苟中林。
原告***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海洋
书 记 员 赵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