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02民初7065号
原告: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摇铃村4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草坝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