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七里汉林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637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汉林租赁站,经营场所汉中市汉台区XX街道办事处XX组(崔家营社区居委会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P0C。
经营者:王汉林,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其鸾,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瑾,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879。
法定代表人:苟中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祥林,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汉林租赁站诉被告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汉林租赁站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汉林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汉林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汉林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全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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