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电梯有限公司、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1642号
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藏军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钱利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王瑞平,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兴,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6日,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翠屏街10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704××××,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巴中市巴州镇草坝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苟中林。
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立案,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0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太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