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9344号
原告:**,生于1985年4月3日,住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生于1974年10月3日,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草坝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苟中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旭东,生于1975年5月18日,住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旭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 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龙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