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59号
原告:巴中可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负责人:***。
第三人: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中可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第三人巴中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巴中可信租赁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中可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