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02民督1号
申请人: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其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申请人:**新,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申请人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家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4日发出(2017)豫0802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家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家新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符合终结督促程序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7)豫0802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673元,由申请人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楠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皇甫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