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7)豫0802民督1号
申请人: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其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申请人:**新,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申请人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称,2014年12月3日,二被申请人因生意周转需要,在申请人处借款40万元,申请人按二被申请人要求,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账号将40万元转入二被申请人共同指定的账号尾号为××的焦作市商业银行被申请人**新所有的账户,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到期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二被申请人偿还,二被申请人一直拖延偿还。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协商,2016年12月3日,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续期借条,续期借条约定,2017年5月30日前二被申请人将40万元借款偿还,到期不能偿还的由二被申请人承担偿还40万元借款本金外并承担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2017年5月30日到期后,二被申请人仍未偿还申请人借款。故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支付令申请。要求:1、二被申请人立即连带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4.8万元(暂从2016年12月3日计算至2017年6月3日);2、二被申请人从2017年6月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共同支付至二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全部借款完毕之日止;3、本案申请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家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焦作市相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二被申请人清偿完毕之日止,月息2分)。
申请费2673元,由被申请人***、*家新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皇甫春霞